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版权所有:聊城商标注册当代商标事务所 单位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一期交运集团3号楼309-311室 联系电话:400-0635-610 传真:0635-8689005 Email:cntmw@163.com 13156359877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