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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怦然星动》终审判决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持原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蔡心诉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欢瑞公司)、北京首都华融影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融公司)及第三人海宁欣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海宁鑫睿公司)、霍尔果斯嘉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霍尔果斯嘉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剧本《逆爱时代》与电影《怦然星动》的表达并未构成实质近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驳回原告蔡心上诉,维持原判。

《怦然星动》终审判决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持原判

  蔡心创作完成了电影《逆爱时代》(又名《星光迷城》)的剧本,并于2013年4月8日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其后蔡心将创作完成的剧本于2015年3月发送给欢瑞公司,并与欢瑞公司商谈使用蔡心创作完成的剧本合作拍摄电影事宜。欢瑞公司在收到蔡心的剧本后表示愿意合作,在双方商谈相关细节过程中,欢瑞公司告知蔡心暂时不拍这个项目了。2015年12月3日,蔡心到华融公司处观看电影《怦然星动》,发现该片完全抄袭了电影《逆爱时代》的剧本、创意。蔡心多次与欢瑞公司联系并询问此事,但欢瑞公司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表示给予蔡心任何赔偿。影片《怦然星动》是欢瑞公司出品的,并由华融公司予以公映,欢瑞公司和华融公司使用蔡心的剧本进行拍摄、发行、公映均没有蔡心的事前授权,也没有得到蔡心的事后追认,欢瑞公司和华融公司的行为均侵犯了蔡心对剧本《逆爱时代》的著作权,损害了蔡心对该作品的使用、拍摄、发行、公映等权利及受益权。

  上诉人蔡心在一审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欢瑞公司及华融公司:1、在腾讯网、新浪网、北京青年报向蔡心赔礼道歉;2、赔偿蔡心350万元;3、承担蔡心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争议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蔡心是否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主张权利;二、涉案电影《怦然星动》是否对剧本《逆爱时代》构成抄袭;三、欢瑞公司、华融公司及海宁鑫睿公司、霍尔果斯嘉行公司是否应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具体案情及证据,

  上诉人蔡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欢瑞公司、华融公司在腾讯网、新浪网、北京青年报向上诉人蔡心公开赔礼道歉;3、改判被上诉人欢瑞公司、华融公司赔偿上诉人蔡心350万元;4、改判被上诉人欢瑞公司、华融公司承担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5、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欢瑞公司、华融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欢瑞公司上诉答辩称:1、电影《怦然星动》的剧本是否侵权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2、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认定清楚,蔡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中对于电影《怦然星动》及剧本《逆爱时代》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不存在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从两部作品的整体思想、主题、情感等方面来看,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一审判决在对两部作品进行对比分析时,就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事实认定、判断方法及结论是正确的。3、蔡心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材料,一审法院依法不准许其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且专家辅助人意见已充分体现在蔡心在一审开庭中所展示的作品内容比对的PPT中。被上诉人华融公司上诉答辩称:1、华融公司放映电影《怦然星动》有合法来源,未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2、电影《怦然星动》与剧本《星光迷城》不构成实质相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剧本《逆爱时代》与电影《怦然星动》的表达并未构成实质近似。一审法院的认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蔡心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 864元,由蔡心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IPRdaily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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